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建德市**建材家具市场打工,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双龙乡)。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手机APP申请成为“建德麻将”三级代理,通过组建“五元麻将群”的微信群,开设“房间”召集蒋某某、熊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人员进行赌博,管理微信群并在群里结算赌资,按每局输赢情况抽取3元、6元不等的头费。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14159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熊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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