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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1〕2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号)。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宁波市鄞州区、海曙区、慈溪市等地多人为架设在菲律宾的“实亿国际”赌博网站做代理,发展拉拢国内赌客参与投注。其中,2019年5月至同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为“实亿国际”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线账户8个,下线赌资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抽取佣金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7911元。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宁波市奉化区**小区*期*幢***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游戏账号截图、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牛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丽

                                               检察官助理 陆清儿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版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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