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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5月2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摩臣、杏耀、恒耀、博宝等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通过QQ群推送赌博平台等方式,先后组织刘某乙等人,以腾讯分分彩、重庆时时彩、腾讯在线人数等为依托,以比大小等的方式,接受上述人员投注,组织他人赌博,刘某甲从中获取网络赌博平台的分红和日工资。经三门峡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证,2018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摩臣、杏耀、恒耀、博宝网络赌博平台组织86名代理、玩家共计投注337805940元,获得日工资717853.13元、分红708358.23元共计1426211.3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家属退缴非法所得1426211.36元、赌资246378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刘某丙、谢某某、刘某丁、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三门峡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证意见书;物证手机等;电子数据网络赌博平台投注、分红、日工资等截图;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缴款单、银行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电信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和鉴定人名单各1份;

4、物证手机3部;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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