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灵川县**镇**村**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胡某某(已判刑)在灵川县**镇***中学附近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设置32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雇佣陈某某(已判刑)管理赌博游戏机室的日常事务。姜某某(已判刑)在明知胡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立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壹份及案卷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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