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在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将军垌、湾边一带偏僻地点开设赌场。赌场分为下午、晚上两场,使用骨牌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以上,上不封顶,并以现金结算,每场参与赌博人员多达20人以上,由专职人员打荷、抽水,抽水规则为当庄家赢钱超过1000元时抽取庄家赢钱金额的5%作为水钱。该赌场成场不少于74场,每场平均抽水不少于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该赌场不少于30场,获利不少于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同案人胡某乙、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林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健兵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
1.本案卷宗共27卷;
2.证据目录1份;
3.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