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3月始,被告人刘某甲与康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经合谋后,在本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4号百越商场旁边小屋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场地、康某某、刘某乙负责派牌和抽水、罗某某负责看风、盛某某负责带人参赌和抽水、王某某负责在场抽水,分工合作、共同纠集参赌人员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2014年3月17日晚上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康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盛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某、刘某某等18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2870元。同年5月5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抓获王某某。
2018年7月27日,公安人员在本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4号抓获被告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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