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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5011970********,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至3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村民赵某某家中,组织他人用麻将牌“斗牛”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匡国花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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