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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6********,汉族,淮南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刘某某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中旬,黄某某(已判刑)向被告人刘某某承租了位于田家庵区**院对面的自建房一间房间,用于开设赌博机房。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黄某某某租房摆放赌博机从事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同黄某某订立口头租房协议,收取房租款500元。黄某某在租住的房间内摆放八台赌博机,雇佣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日常经营赌博机房。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机房,现场查获多名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并扣押赌博机盈利款5355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某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清单、账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场地支持,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琰

检察官助理:徐亚奇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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