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19〕12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委**村**号,住巢湖市**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使用微信名为“子木”、“海”的账号建立“海巢1”、“海巢2”二微信群,并邀集多人加入微信群。同时刘某某在“安徽波克麻将”应用软件中开设虚拟房间供二微信群中的参赌人员在虚拟房间中赌博,共计从中非法抽头渔利人民币90477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巢湖市**号楼**室家中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琼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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