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至11日临时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4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2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与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弋江胡某某公司玩牌时,得知胡某某父亲经营的棋牌室被高超手下的小青年(钱某某等人)打砸一事,受胡某某邀请后,随即打电话给黄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带两个人过来,后黄某某带了许某某(另案处理)赶到弋江后,胡某某将其凯迪拉克车上的砍刀、钢管发给参与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胡某某等分别驾驶三部车带着所邀请的人员,向高超公司驶去。驶至弋江镇沙滩宾馆时,发现杭某某等人的车辆,刘某某、胡某某等人便下车持械打砸杭超等人的车辆,对方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随后驾车追逐,并将对方驾驶的车辆撞停,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后,由高超出面,双方将此事协商处理完毕。
二、开设赌场犯罪
2011年底至2012年正月,被告人刘某某受邀在汪某某(已判决)开设的赌场望风,赌场在南陵县籍山镇南翔路“浅深会所”三楼客房内,以“单双”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开设二、三十场,赌场每天参赌人员有一、二十余人,每天获利一万元左右,共计获利二、三十万。被告人刘某某共获利6000元。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接受王某某(已判决)等人的邀集,将自己家中场地提供给其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赌博。后王某某通过高某某(已判决)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每场500元的报酬支付场地费给刘某某,赌场有抽头、望风、接送等专门人员,每场抽头获利约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利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维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同案人胡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两车相撞的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他人邀集在赌场从事服务工作或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涉嫌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泽华
检察官助理:冯 祺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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