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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6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银川市兴庆区**街**号,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2014年11月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3月28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新村**号楼下**号营业房内开设以“摇单双”方式赌博的赌场。2017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查获曹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等20人参与“摇单双”赌博,缴获赌资4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俊峰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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