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承租天津市滨海新区四季花苑别墅区49号楼2门经营台球厅,后将三组22台未调试的“打鱼游戏机”放置在台球厅内准备用于赌博,2019年9月23日被民警查获。经认定,现场查获的三组22台电子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三组22台游戏机等物证;2.《案件来源》、《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5.检查笔录;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欲利用二十二台赌博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为开设赌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是犯罪预备。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红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2015****)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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