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名为“闲聊”的手机软件上创建了两个账号、一个群组并吸引数百人入群,随后长期组织群员到其在“熊猫麻将”手机软件上开设的虚拟赌场内打麻将,并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某开设虚拟赌场抽头渔利共计23万元。2020年5月15日刘某某退缴违法犯罪所得款项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某闲聊账号及闲聊群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锐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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