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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515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名为“闲聊”的手机软件上创建了两个账号、一个群组并吸引数百人入群,随后长期组织群员到其在“熊猫麻将”手机软件上开设的虚拟赌场内打麻将,并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某开设虚拟赌场抽头渔利共计23万元。2020年5月15日刘某某退缴违法犯罪所得款项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某闲聊账号及闲聊群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锐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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