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闲聊APP建立 “九州麻油”聊天群,刘某某为群主和管理员,后陆续150余人审核通过加入到该闲聊群,通过“小闲麻将”APP游戏平台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设定8盘或12盘一局,1番4分以此类推,一元钱一分的游戏规则,每局结束后由赢钱最多的人发4元牌钱至闲聊群,由刘某某收取获利。该闲聊群自设立至2019年12月23日被查封,刘某某在该群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93108元。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退交赃款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建立赌博群,招揽、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9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兰进容
检察官助理:冯娜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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