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疫情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利用“打两圈麻将”软件在微信建群供他人使用兴化式麻将的方式赌博,并通过微信号“**”和“**”抽头获利计人民币35644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闲聊”软件建群,并通过支付宝帐号抽头获利计人民币8124元。合计抽头获利人民币43768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扣押其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易记录、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3.证人沙某某、石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范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 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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