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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0********,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房**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唐某某,云南唐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利用自己的微信,分别为总部设在缅甸的4个微信赌博群做“一级代理”,其代理售卖“云顶字花”、“南伞字花”、“邦伞字花”,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微信名“**”组建微信赌博群,由于有的群成员不中奖会投诉,后台接到投诉后,就会将其微信号和所建立的赌博群查封,其就交替使用“**”、“**”、“**”“**”、“**”、“**”等微信名,重新建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发布“字花”赌博相关信息,招揽众多参赌人员,供他人下注买“字花”赌博。参赌人员达29人。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发展了6个下级代理,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1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银行明细、协助冻结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二某某、李某某、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制作说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代理出售字花,供他人赌博,并招募下级代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在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起诉书8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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