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街道**村**号,暂住本市浦东新区**镇**路丁家宅**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19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同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由本院管辖。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向邵某某等人推广“大发棋牌”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参与该网站利润分成,获利共计人民币4043.78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照片证实,2019年6月,其见被告人刘某某在“大发棋牌”赌博软件上玩炸金花游戏,其遂扫描刘某某的推广二维码,下载注册该赌博软件并进行充值赌博;及其在上述赌博软件的账户信息等情况。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某随身的小米牌手机一部。
3.手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大发棋牌”赌博软件中的账号信息,其账号下有“直属玩家”4人、“其他玩家”34人,通过平台推广返利规则获得“历史总奖励”人民币4043.78元等情况。
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5.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5月,其通过扫描他人的推广二维码下载并注册“大发棋牌”赌博软件,后其将个人二维码推广给邵某某等人,根据返利规则获得赌博网站奖励共计人民币四千余元,该奖励金额全部被其提取使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建
检察官助理:杨文妍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证据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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