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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81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景洪市********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 年至2011 年年末期间,申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在缅甸小勐拉地区开设大吉赌场,大吉赌场通过现场赌博和网络赌博两种赌博方式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参与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担任现场经理,并在在王某某名下入股1 个点股份,投入股金8 万元,赌场经营期间又增持0.5 点的股份,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本人的农行卡 (卡号:6228483330070538218)周转赌资,合计分红非法获利22. 5 万元人民币;该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违法犯罪经过,且主动上缴部分赌资及非法所得二十二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三万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指定管辖批复及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寄押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收据、户籍证明等;

2. 证人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入股境外赌场,参与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诗强

2019年91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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