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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肃标,男,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东海街道**湾**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租赁本区东海街道滨城社区翡翠园翡翠街21号别墅作为赌场,先后组织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到上述地方赌博,并从中牟利。同年4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翡翠园翡翠街21号缴获赌资人民币89350元及赌具等。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给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退出违法所得,适当减轻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处。

2.本案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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