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住河南省虞城县**镇**路**胡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7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昵称“**”)伙同韩某某(已判)合伙组建 “阿拉斗牛”微信赌博群,利用阿拉斗牛APP组织30人左右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在微信群内结算赌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移动通讯终端上的微信建群功能,成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建立

检察官助理:丁尚慈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