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住河南省虞城县**镇**路**胡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7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昵称“**”)伙同韩某某(已判)合伙组建 “阿拉斗牛”微信赌博群,利用阿拉斗牛APP组织30人左右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在微信群内结算赌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移动通讯终端上的微信建群功能,成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建立
检察官助理:丁尚慈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