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5日,孟某甲、孟某乙租下位于雄县**乡**村于某某家的门市房开设赌场,刘某某、王某某担任赌场谜师参与该赌场经营,一个月左右后,张某某参股该赌场经营,后迷师徐某某替换掉刘某某、王某某,并将张某某的股份一并取代。2017年10月份左右,孟某乙等人将该赌场搬到**乡**开发区穆某某的门市房内,2017年12月份左右再次搬迁至孟某甲的搅拌站内经营了数月。在该赌场经营期间,每日参赌人数10至30人不等。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敛小票、送水、打扫卫生等,工作时间4个月左右,每月工作约20天,每日领取150元的工资。(除被告人刘某某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租房协议书、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到案经过及前科证明、刘某某HIV阳性相关情况复印件、办案说明;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孟某甲、孟某乙、张某某、徐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徐某乙、郭某某、郑某甲、郭某乙、刘某甲、于某某、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雄县板北刘某丙家现场勘验笔录,郭某乙、刘某甲、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受雇于他人经营的赌场,为违法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并领取固定高额工资,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海波
检察官助理:默兰月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02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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