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小区**路**幢**室。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与徐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合伙出资在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威楚西3-4号,租用被告人赵某某家房屋开设以“百家乐”方式赌博的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邀约了王某甲(化名:王某乙)、曾某某(化名:王某丙)等人一起赌博,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等人通过赌博从中“抽水”进行获利,赌博过程中王某甲输了200余万元;曾某某输了80余万元,并欠下徐某某22万元的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参与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筹码资金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太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联系电话:133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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