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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乡**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赌博于2019年3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0 日晚间利用邻居住宅提供场所,供参赌人员以“四挂四”方式赌博,参赌人员共计20余人次,该赌场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民警现场查获赌资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抽头渔利共计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麻将牌、骰子、赌资;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崔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同清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2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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