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被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3月26日被揭阳市**(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刘某某未到案,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申请将本案撤回,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同意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将案件撤回。2020年3月26日,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再次将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工作的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街道办事处****厂员工宿舍内摆设赌具“鱼虾蟹”做庄供人赌博。当日22时许,公安民警到场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丁某某、曾某某、梁某某、肖某某、陈章某某(五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并查获赌资人民币962元、赌具“鱼虾蟹”布1张、赌具“鱼虾蟹”骰子2粒。刘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而坠落受伤,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962元、赌具“鱼虾蟹”布1张、赌具“鱼虾蟹”骰子2粒;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丁某某、曾某某、梁某某、肖某某、陈章某某、赖某某、柯某某、胡某某的;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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