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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平湖巿**街道***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乙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组织群内参赌人员彭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棋牌圈子”APP上以平湖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21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乙因参与赌博嫌疑被平湖市公安局**派出所治安传唤,主动交代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21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潘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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