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庐江县**镇**村**三片**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4月17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因赌博,2019年1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在群里发布参赌链接网址供他人赌博,并先后邀集夏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等20余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均使用微信转账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金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建立赌博微信群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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