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30日、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5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至2019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六安市裕安区**乡**附近自家地下室、附近荒山上、六安市裕安区**镇**村村民程某某家竹园、李某某家屋后开设“龛干子”赌场约6场,每场参赌人员约十余人至三十余人不等,每场赌资约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刘某某按赌资的5%抽头渔利。期间,刘某某安排程某甲、朱某某各“望风”1场,每场支付工资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程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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