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湖里区**社**号**室(户籍地陕西省宁陕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月3日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5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4月21日提请延长审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湖里区**社**号**室开设赌场,以用扑克牌赌“九点半”的方式供人参赌押注,并从中抽成牟利。同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冲击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及参赌人员陈某某、方某某等多人,缴获多付扑克牌及赌资、抽成共计人民币669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赌具、赌资等物证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等;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杰
检察员:洪祖仁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缴获的赌资、赌博工具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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