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正平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开始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同案人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股东以营利为目的,陆续在信丰县正平镇“大别山”一个废弃农庄、信丰县嘉定镇焦坑信雄公路旁的**休闲农庄、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葡萄园水库附近一个农庄、信丰县嘉定镇金垅花园车库麻将馆开设流动性赌场,通过相互邀约的方式,每场组织数十人以“三公”扑克牌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每局下注至少100元,上不封顶,从中抽头渔利。每场渔利除去赌场开支外,由股东平分。期间,在上述赌场中,同案人王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为较为固定的抽水、发牌人员,每场领取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工资;同案人刘某某、兰某某、钟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刘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赌资,从中获取放款额度5%的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流动性赌场,积极在赌场为赌博提供资金,获取高额利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
2019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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