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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住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政府对面的出租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廖某某(已行政处罚)伙同其老乡“阿锋”(身份不详)以营利为目的,在诏安县四都镇后港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5人的食杂店摆放了5台“GD-900快投王”赌博机供人赌博,每月支付场地费400元,并给店老板10%抽成。过了几天,“阿峰”退出,由廖某某独自经营。2019年11月12日,廖某某让被告人刘某某共同经营以上5台赌博机,刘某某同意,后二人共同对以上5台赌博机进行管理和维护,并于2019年11月25日晚上,刘某某在诏安县四都镇后港村一食杂店内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期间,共盈利500元左右,被用于支付廖某某及刘某某二人日常的生活费。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管理的5台“GD-900快投王”均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赌博机认定书、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廖某某、李某戊等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金真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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