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40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22日间,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手机微信在网络上以“澳门六合彩”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再由刘某某将投注信息和赌资转给微信号为******(昵称:宝贝儿)的上家,刘某某从中收取提成。至被查获时,被告人刘某某共接受刘某甲等30余名赌客的微信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50余万元。
2020年9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查获其接受投注的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投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9册、光盘9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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