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 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府**栋**单元**室(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村)。2017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馆**栋**单元**室(户籍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镇**村**组**号)。2006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662元。2012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和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两案合并。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李某某(已起诉)因琐事欲报复金某某 、韩某某。2011年5月5日0时许,李某某在秦某某市海港区**商厦**门前发现金某某、韩某某驾驶的宝来汽车,李某某遂伙同王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驾驶三辆汽车在马路上追逐该车。在海港区**大街**火锅附近,李某某等人将该车别停,韩某某下车跑离现场,李某某等人持铁棍、匕首等凶器将金某某打伤,并将该车撞坏。金某某被打后到秦某某市人民医院治疗,李某某等人又来至人民医院将陪同金某某治疗的韩某某强制带上车进行殴打。经鉴定,金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韩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经鉴定,宝来汽车车损为7573元人民币。
二、开设赌场罪
2009年始,夏某某(已起诉)以海港区**镇**河村别墅作为据点,组织李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刘某乙、石某某(已起诉)、蒋某某(已起诉)、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开设赌场,通过抽头、放贷的方式,攫取非法利益。李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等人长期在卢龙县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参赌人员众多,涉及资金庞大,并多次暴力讨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古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胡玲蕊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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