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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贵州省贵阳市**区**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审查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不批准逮捕,次日惠安县公安局变更对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李某某(已判刑)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使用个人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办理银行卡一套,并以每套7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从中获利1400元。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让其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到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办理银行卡一套,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收购,再以每套700元的价格倒卖给李某某,从中获利400元。

经查,王某某名下62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结算非法资金共计257654.7元;王某某名下6222**********中国工商银行卡结算非法资金共计447838元;刘某某名下62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结算非法资金共计1435652.53元;刘某某名下6228**********中国农业银行卡结算非法资金共计482989.88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区**园**酒店**号房间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或他人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从中非法获利1800元,其所提供银行卡结算金额达2624135.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映红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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