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二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小区*区**号楼*单元***,苏州吴江区**化纤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咨询“代办张静”(未查实身份),想通过出售蘑菇信用、菠萝信用、信用卡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仍先后2次向他人提供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其中,2020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代办张静”商定出售5张银行卡,刘某某遂在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办理了五张银行卡,并按照“代办张静”的指示提供身份证照片后将5张银行卡邮寄给黑龙江大庆“王易阳”,后因银行卡未办理U盾被全部退回;2020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又将其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902015550515)、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200034749773)共计2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关联手机卡,以每套1000元价格出售给“代办张静”,按指示邮寄给福建龙岩的“刘建财”,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的2张银行卡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起、共转入诈骗资金30余万元。其中,卫辉市冯某某被诈骗的14800元转入被告人刘某某工商银行卡中。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某等被网络诈骗相关卷宗,户籍证明等书证;
2.(电信诈骗)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立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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