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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开办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帮助其哥哥刘某乙网络诈骗资金进行****,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办理了自己名下的十一张银行卡邮寄给刘某乙使用。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其朋友翟某某名下八张银行卡给刘某乙,帮助其进行网络诈骗资金转账结算。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使用其提供的银行卡通过网络进行非法转账仍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石某甲、徐某某等十五人被诈骗的钱直接或者通过银行卡间接转到刘某甲、翟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中,其办理的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转账人民币1,879,510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银行卡7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基本人口信息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微信截图、交易对账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安部平台接警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石某甲、郭某某、石某乙、吴某某、徐某某、黎某某、罗某某、侯某某、某某某、张某某、康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十五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7.电子数据;光盘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王惠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十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4份6页,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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