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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社区**路**号**宿舍**号,现住新宁县**镇**租房**栋**单元**室。2019年8月2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原新宁县**社职工,曾由单位安排在**社原**宿舍居住。2000年,为化解股金风*,新宁县**社委托新宁县人民法院对**社**社宿舍进行拍卖,刘某某在该宿舍被卖后,不按规定予以腾空宿舍。宿舍新业主以刘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以(2000)宁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刘某某、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出该房屋。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9日二审维持了新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新业主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对刘某某进行强制执行,新宁县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向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限期搬迁公告贴于刘某某住处。公告期满后,刘某某在本单位**社已给其另行安排住房的情况下仍拒绝搬迁,新宁县人民法院遂将刘某某屋中财物强制搬迁至**社安排的住房内并锁上。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本人拒不到场,刘某某妻儿均中途离场,但**社负责人和**镇有关负责人等均在场见证。后刘某某以不服判决,执行违法侵害了其权益为由,先后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2006年7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案件终结通知书》,认为“该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原审法院对该案的执行也没有违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央政法委《设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实行)》的有关规定,本院同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对该案的申诉审查程序予以终结。望服判息诉。”。2009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下达通知书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刘某某以不服四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为由,自2000年以来,经常性到县、市、省等有关部门进行上访,反复进京上访。每逢国家重大会议期间,刘某某就会进京上访,平时不定时也去北京上访。2019年5月在天安门外围因携带“冤”字大字报被北京天安门执勤民警查获。新宁县信访局、新宁县**社工作人员在对刘某某进行接访、劝访时,刘某某不仅提出无理赔偿要求,还以需要路费、上访开支、补助为名,多次强行向工作人员索要钱财计人民币5320元,如不满足其要求,则以继续前往北京上访,到中南海找大领导制造影响为要挟,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返安排,迫使工作人员满足其要求。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日,在全国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火车站买票欲前往北京上访,劝返工作人员付某某、杨某某、王某赴长沙火车站劝访时,刘某某以继续乘火车前往北京上访,并声称去北京中南海找大领导为要挟,要求政府给其解决3000元开支,当地政府考虑信访维稳压力,接访工作人员被迫答应刘某某的要求,现场支付现金1000元给刘某某。

(2)2017年10月15日,在全国十九大召开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又到长沙火车站购票欲前往北京上访,劝访工作人员郭某某从长沙火车站将刘某某劝至长沙湘科和一宾馆,付某某、夏、马在宾馆内对刘某某进行劝访,刘某某以继续前往北京上访为要挟,要求接访工作人员解决1000元开支,当地政府考虑信访维稳压力,被迫答应刘某某的要求,现场支付现金1000元给刘某某。

(3)2018年3月18日,在全国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火车站购票欲前往北京上访,劝访工作人员何某某、李将刘某某劝至长沙湘科和一宾馆,会同何某某在宾馆内对刘某某进行劝访,刘某某提出索要1000元现金,并报销320元车费,否则就要继续前往北京,工作人们被迫答应了刘某某的要求,并现场支付现金1320元给刘某某。

(4)2018年3月24日,在全国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又在长沙火车站购票欲前往北京上访,劝访工作人员付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前往长沙火车站对刘某某进行劝访,刘某某情绪激动,并扬言要打人,要求工作人员为其解决5000元开支,必须要拿到现金才肯回新宁,不然就要进京。工作人们被迫答应刘某某的要求,现场支付现金2000元给刘某某。

此外,2010年左右,政府有关部门给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儿子安排两套廉租房用于居住,刘某某以政府欠其钱为由,从居住至今拒不办理有关租住手续,拒不缴纳租金,共计欠租金12000元;2016年12月8日,在新宁县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时,刘某某闯入会场,要求领导为其签字解决钱,在明确答复其去信访局处理后,刘某某依然不依不饶,在会场内大声喧哗、谩骂,致使政府常务会议无法继续,中断约半小时之久,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办公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2017年12月19日,刘某某来到县长谭某某办公室,要求谭某某为其签字解决钱,在遭到拒绝后,滞留在谭某某办公室内长时间不肯离开,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办公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近年来,刘某某以帮人写状纸、教唆他人去北京上访等手段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新宁县**社请求对刘某某多年多次缠访行为依法打击的报告 、关于刘某某屡次上访的情况报告、新宁县人民法院(2000)宁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邵中民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终结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不服法院判决、执行长期申诉上访的综合材料、**社搬迁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办来访登记表、邵阳市新宁县进京上访人员登记本、湖南省信访局办信处提供登记《新宁县刘某某信访情况》、安保办提供《非法登记台帐》、新宁县房产局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笔记、新宁县**社对刘某某接访、稳控、送返经费收支明细、接访费用清单、刘某某领县**社经费的领条、刘某某的上访材料、控告材料及大字报、新宁县**社关于刘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某户籍登记、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情况说明、新宁县人民政府2016年底16次常务会议纪要;4.视频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进京非访为要挟,强行索要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万物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新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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