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92********,汉族,本科文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岸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初在手机上下载一款名为“Telegram”的社交软件,并通过VPN翻墙软件登陆该社交软件。刘某某在该社交软件上注册帐号Hamster@Fuzzy-Hamster,并加入“旧世界正在土崩瓦解”群。2020年2月初至2020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和群里的人寻找共同话题,在群内转发了大量的虚假图片(该图片系他人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头像PS到色情图片或者恶搞图片上),共700多次,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
2020年9月17日7时,民警将刘某某带到南岸区弹子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涉案手机中信息提取确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国外社交软件中转发大量虚假图片,损害国家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章艳虎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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