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朝标,曾用名刘华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疾病柘荣县看守所暂不收押,次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朝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时左右,被告人刘朝标饮酒后持木棍、小铁锹无故打砸停放在宁德市漳湾镇漳湾码头老街路边的车牌为湘******、湘******、闽******、粤******、湘******、闽******、湘******、贵******、闽******的车辆。经蕉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刮车辆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7916元。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朝标在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4月10日,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路**号抓获被告人刘朝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陈述;
3、被害人聂某某、郑某某、龙某某、刘某丙、郭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刘某丁陈述;
4、被告人刘朝标的供述和辩解;
5、蕉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意见、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车辆被刮照片以及辨认笔录等;
7、蕉城分局民警提取的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朝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朝标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朝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朝标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婧巧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朝标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598039****;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中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三条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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