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曾因殴打他人,2017年3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洪武,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甲(相对不起诉,时任石马山镇崩石村村委主任)因推荐党员等工作矛盾,到李某丙(时任该村支委副支书)家理论,与李某丙、谢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并推搡,谢某某打了李某甲一个耳光,李某甲遂从旁边的凳子上捡起一把水果刀进行威胁,但觉得不妥又主动将刀放下后离开。李某甲回到其居住的养鸡场后,把自己被李某丙夫妇打了的情况告诉李某乙(相对不起诉,李某甲之子)。李某乙听后很生气,遂携一根断了一截的锄头木棒、一把约50CM的水果刀,开着面包车去李某丙家讨说法,李某甲和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之妻)也跟了过去。李某乙到李某丙家后,一只手拿木棒,另一只手用衣服包着水果刀在李某丙家门口辱骂,并扬言要砍人,然后拿木棒将李某丙的摩托车油箱砸凹,当其持水果刀打算往李某丙家冲时,被闻讯赶来的村支书李某庚拦住并将刀抢下。此时,李某甲与刘某某到达了李某丙家,两人又和李某丙夫妇发生争吵、打斗,刘某某用口袋里装的石子砸李某丙家,李某丙上前阻止时,头部被砸伤。随后,刘某某又与谢某某纠打在一起,致谢某某头、脸部受伤,双方即被劝开。
2019年8月17日,李某丁(被告人刘某某之子)代表刘某某及李某乙、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夫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元,李某丙出具了谅解书,对刘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伤照片、病例资料、调解协议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李某甲与谢某乙、谢某丙三家共同修建排水沟,三方商量好在水沟和马路的交接地带留个沉沙井,用于以后清理垃圾和沙子,并约定不许在沉沙井上堆放任何东西。2014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三方的公用水沟和沉沙井上植树,谢某乙的儿子谢某丁就将刘某某所植的树扯掉。刘某某遂持菜刀去砍谢某乙家的树,谢某乙的妻子李某子上前阻止,刘某某就持菜刀砍李某子,谢某乙上前劝阻时被刘某某砍伤头部。随后刘某某与李某子争抢夺菜刀时互殴,刘某某又用石头将李某子头部砸伤。与此同时李某乙和谢某丁也因此事发生了打斗。事后经过调解,李某甲赔偿了谢某乙8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伤照片、病例资料、排水协议等书证;2.证人李某丑、李某寅、李某卯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李某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2017年3月24日上午9时许,涟源市石马山镇崩石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代表,李某甲与同村的梁某某因村民李某辰一家的选票发生争议,遂与镇干部张某甲一起来到李某辰家,因李某辰未在家,李某甲遂打通李某辰的电话,准备把手机给张某甲接听时,梁某某上前阻拦,李某甲及被告人刘某某与梁某某发生打架,刘某某扯住梁某某的头发将其按到地上,李某甲用脚踢了梁某某的后背一脚。被人劝开后梁某某到李某甲家讨说法,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调查时,谢某丁在旁边说风凉话被刘某某听到,双方又发生口角,谢某丁、谢某戊动手打了刘某某后,刘某某拿铁灰斗打到谢某戊肩膀上,又被人劝开。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人李某甲均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梁某某、谢某戊、谢某丁均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8月1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到涟源市石马山镇李家垅村李某甲家将被告人刘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李丹、李某丑、李某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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