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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方某某电话邀约到龙岗中心城**馆吃宵夜,次日凌晨1时许,一行几人吃完宵夜后,方某某告知刘某某隔壁“**馆”与其朋友有过节,叫其一起教训一下对方。于是,被告人刘某某与方某某捡起地上泥块将“**馆”店外的LED灯和灯笼砸烂,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损坏的LED灯显示屏和灯笼价值人民币2850元。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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