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住海宁市**镇**村**号**房。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4月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14日,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6月3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1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3月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罚款300元,收缴赌资12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1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经海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各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言语威胁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海宁市长安镇红色村黄山庙6号棋牌室干股,在被周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通过言语威胁、打砸桌椅强拿硬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周某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其开设的棋牌室转让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后来支付了2.5万元给周某某后,余款拖欠至今未付。
2.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为强行推销扎啤,在海宁市盐仓开发区鲈鱼烧烤店门口,以无故掀翻桌子,持刀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褚某甲等人寻衅滋事。
3.2019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一名叫“大鹏”的男子,在海宁市盐仓开发区潮鸣街ZT酒吧内,无故采用砸啤酒瓶的方式殴打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公共场所持械)。
4.2018年6月16日凌晨,刘某某在海宁市盐仓开发区启潮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口,采用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被害人邵某某,并引发聚众斗殴,邵等人因此被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附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卡资金流水、转账记录、接警单;
2.证人何某某、李某乙、邓某某、尹某甲、曹某某、尹某乙、褚某乙、葛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民警沈键、章杰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褚某甲、李某甲、杨某某、邵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3次在公共场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其中2次持凶器), 1次通过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辱骂、恐吓等软暴力的方式强行购买(强拿硬要)他人的经营权,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园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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