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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2018年以来因家庭纠纷多次辱骂、殴打其妻子冉某某并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1.2018年夏天某天,刘某甲酒后因怀疑妻子冉某某与他人有染,对妻子冉某某实施殴打。

2.2019年6月2日,刘某甲因怀疑妻子冉某某与他人有染遂殴打冉某某并持刀威胁邻居任某某。同日因寻衅滋事被官庄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9年9月4日,刘某甲因怀疑其妻子在邻居岳某某家,遂持刀恐吓岳某某、矿某某夫妇并将矿某某右胳膊砍伤,同日因寻衅滋事被官庄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4.2019年11月25日,刘某甲因家庭纠纷殴打其妻子冉某某,其儿媳邓某某劝阻时因身体不适晕倒,后120救护车前来抢救时,刘某甲因冉某某在救护车上遂阻止救护车离开,并持棍威胁砸救护车,冉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对刘某甲予以口头警告。

5.2019年11月28日,刘某甲因寻找不到不敢回家在外躲避的妻子冉某某,遂报警威胁公安机关不交出冉某某就自杀,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刘某甲实施了上吊、喝农药等自杀行为,民警将其救下并送医后,刘某甲拒绝治疗并自行离开医院。次日因寻衅滋事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区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冉某某的伤情照片、矿某某的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刘某乙、邓某某、岳某某、矿某某、肖某甲、刘某丙、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案件有关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家庭纠纷,殴打其妻子冉某某,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多次殴打其妻子冉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宁旗

检 察 员:罗飞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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