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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现租住于保定市竞秀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 ,于2020年7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疫情期间不能在竞秀公园摆摊卖玩具,心怀不满,于2020年4月30日、5月1日、5月9日、5月17日共4次故意砸坏位于竞秀公园北门李某某的售卖玩具小房。并于2020年5月9日用铁管砸毁竞秀公园东门公园告示牌,同年5月17日用铁锹毁坏小房房门后又将竞秀公园摄像头毁坏。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公园告示牌和摄像头总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伍元整(2515元)。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已获得被害人竞秀公园管理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抓获经过,案件侦办经过,受害人陈述,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515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起诉。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立

检察官助理:崔晨琛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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