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H041102****,汉族,中专文化,南京**灭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香港**村**幢**室,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路**号**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日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女友在本市玄某某**路**街区**酒吧饮酒、消费,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因此被邻桌他人责难,为报复,刘某某向他人摔酒瓶,致使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受伤。经鉴定,两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刑事摄影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路**号**室,联系电话:1395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3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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