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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3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黄**路**店吃宵夜时,与相邻客人发生争吵,**店老板被害人关某某上前调停,双方停止争吵,关某某返回店内继续工作。同日4时10分许,刘某某认为关某某偏帮对方,心生不忿。为了发泄情绪,刘某某与“**”(另案处理)来到**店门口找到关某某,刘某某用手勒住关某某的脖子,并将关某某按到在地,与“**”一起对关某某的大腿及头部进行殴打,期间关某某的左大腿被刺伤,被害人黄某某上前劝架时手指被划伤(经鉴定,关某某、黄某某伤情属于轻微伤)。后刘某某等人被群众劝开并逃离现场。2020年4月10日,刘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关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臻

检察官助理:庾瀚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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