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现住齐河县**街道**区。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1.2017年5月20日凌晨0时左右,刘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准备在齐河县城区贸易大厦路口东南角麻辣烫地摊上吃饭时,杨某某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后杨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殴打王某甲。

2.2017年7月14日凌晨3时左右,刘某某在齐河县城区贸易大厦路口东南角麻辣烫地摊上吃饭时,因郑某某不与其同桌吃饭,刘某某用脚踹在郑某某的胸部一下,后拿啤酒瓶打郑某某面部,致郑某某口鼻受伤。

3.2018年5月3日晚11时左右,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和王某乙、田某某等人分别在齐河县南北赵刘林社区喝酒,期间刘某某因琐事和田某某发生争吵。王某乙劝阻未果后拿起砖头拍了刘某某头部一下,继而刘某某等人和王某乙殴斗在一起,殴斗中刘某某用砖头拍了王某乙头部,致王某乙头部受伤。

4.2019年8月23日晚11时左右,刘某某和刘某甲在齐河县城区**街**KTV唱歌期间,刘某某和服务员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甲为替刘某某出气,用手推搡孙某某并踹孙某某腹部一脚。

5.2020年5月8日晚10时左右,在齐河县西外环晏西乡村农家院饭店内,刘某某与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啤酒瓶砸柴某某头部并用脚踹柴某某肚子。

6.2020年5月30日凌晨12时左右,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齐河县城区**KTV唱歌期间,刘某某、孙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孙某某多次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头部、身体多处受伤。

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砖头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11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