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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排**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排**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8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苏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宣化区南大街“**网咖”门口将途径此处的孟某某、张某某、褚某某叫至跟前,为凑足宾馆住宿费用欲向三人要钱被拒绝,刘某某持矿泉水瓶连杵孟某某肩部并提出向其借钱,孟某某没有同意。随后王某某让三人掏出兜来查看,并与苏某某上前搜身,无奈张某某、褚某某掏出兜里的20元钱交给王某某,同时苏某某、王某某将二人的手机拿走。刘某某见状再次持矿泉水瓶连杵孟某某肩部,王某某上前掏孟某某的裤兜,苏某某趁机将孟某某的手机以及兜里掉出的100元钱抢走。孟某某等三人要求归还手机被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拒绝,侯某某过来将一部手机归还褚某某。后王某某让苏某某将一部华为手机变卖,所得600元赃款以及120元现金被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等人挥霍。案发后,孟某某、张某某的手机被依法追回并返还。经宣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三部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手机照片、购买手机收据复印件、复印件说明、情况说明以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被害人孟某某、褚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同案王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及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苏某某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景峰

(院印)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3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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