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台安县****村、**村党支部书记,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台安县***小区**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日、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10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CC****路虎牌吉普车行驶至台安县繁荣南街***餐厅门前时,以王某甲停在路边的车辆阻挡其通行为由,借故生非,对王某甲进行殴打。

2.2016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台安县**镇**村**组张某某家附近,因怀疑侯某甲将其所种树苗拔掉,随意对侯某甲进行殴打。

3.2016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台安县**镇**村村委会附近,因施工与常某甲发生口角,随意对常某甲哥哥常某乙进行殴打。

4.2016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台安县**镇**村**组崔某某家大棚内,因怀疑崔某某向其所种树苗喷洒除草剂,随意对崔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崔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寻衅滋事作案4起。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台安县**医院病例、台安县公安局行政案件卷宗、侯某甲残疾人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侯某乙、何某甲、侯某丙、贾某某、朴某某、何某乙、孙某某、常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侯某甲、崔某某、常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侯某甲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2月12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