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委会**,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房产纠纷持菜刀将被害人马某甲(男,57岁,北京人)的头部砍伤。经鉴定,马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民警查获。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一把;2.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撤案申请书、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医院诊断证明等;3.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乙、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1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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