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威远县**路**花园**期**号楼**单元**号,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6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收案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20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路**店内吃饭期间,酒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故使用酒瓶将被害人贺某某头部砸伤,致贺某某头皮创口,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1日,民警在**镇**路**弄**号**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因拒绝被告人刘某某喝酒的要求,遭被告人持酒瓶砸头部致伤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贺某某因拒绝被告人刘某某喝酒的要求,遭被告人持酒瓶砸头部致伤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贺某某案发后的伤势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尹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母亲)处接受收条、和解协议书、家庭情况说明的事实。
5.和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赔偿了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的事实。
6.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贺某某因外力致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振平
检察官助理:徐伟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监号:****。
2.刑事侦审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